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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11-01
发文机关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主题词
标题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0-11-01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链接:关于《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长高发〔2020〕59号 

                                                          

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0月26日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0月30日

长治高新区

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健全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监事的履职行为,保障和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长治市国资委《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治高新区管委会授权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企业。

第三条 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是高新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高新区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高新区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相关单位选任或任命到相关单位的监事,为专职,一般每个独立公司专职监事不少于一人;外派专业监事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由高新区任命。

专职监事可由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建议提名。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报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外派专业兼职监事的选任委派,原则上从高新区建立的外派专业兼职监事人才库中选拔由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选任委派名单,报管委会会议审核通过后执行。

六条 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不得在曾经工作过且离开未满三年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会、经理层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中担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专职监事、外派专业兼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二章 岗位职责

 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要求,制订和完善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和规定,提出所监管企业监事工作的任务和目标,确保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

推动国有企业监事会有效履职;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监事会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等工作,并承担监事会的日常联络、服务与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下属子公司的监事工作;

配合做好监事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负责专职监事的建议提名、考核、培训、薪酬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外派专业兼职监事的人才库建立和岗位津贴、奖励性报酬、培训等工作;

配合开展业务交流、风险防控的组织协调工作;

完成高新区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行的主要职责:

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条 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或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实地查看,了解企业业务流程有无失控及生产流程是否合理;

对企业书面资料进行查阅,以及向有关部门(工商、税务、银行)调查。了解企业议事规则和程序、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报表勾稽关系、账务处理的正确性、会计凭证的编制稽核;

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询问获取对企业看法,对领导班子的认可度和评价,发现违规违纪和其他问题的线索;

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企业领导班子重要会议及其他经营管理专题会议,可以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强化协同监督。了解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和政府审计的有关情况,加强与审计机构的沟通,要求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关注并反馈结果;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时,及时向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紧急报告,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三章 履职规范

十一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执行监事会决议,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监事离职后,对所派出企业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在所在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

不得接受所在企业的任何馈赠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得参加由所在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由所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不得参与所在企业股权激励、内部持股和内部分红;

不得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 监事会成员按照程序履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的问题或隐患,造成一定后果的,或一年中在监督职责范围内企业发生3起及以上违反国资监管制度同类情形未能反映的,给予酌情处理。因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累计5年及以上,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外派专业兼职监事的申请入库条件:

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原则上具有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累计10年以上,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文字综合能力;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担任监事的其他条件;

特别优秀的人选,可以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 监事会成员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类型有:专项检查报告、紧急事项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履职工作报告等。每年三月份,监事会成员向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履职工作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时应向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总结分析任期内监督成果和不足。

第十 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作为监事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监事工作档案,并制定监事工作流程。

第十 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高新区纪工委高新区财政运营部、高新区组织力资源部高新区资产管理中心联合对监事会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综合情况。

第十 监事会成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二十 考核主要采取述职、民主测评方式进行,依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薪酬和待遇

二十一 专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待遇:

委任到各个公司的监事会成员,薪酬参照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准执行。

薪酬系数为:监事会主席的薪酬系数为0.9,其他专职监事的薪酬系数为0.6--0.8,按照任职公司工作任务大小及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由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确定。

福利等待遇参照所任公司负责人标准。

第二十二条 外派专业兼职监事的履职待遇:

外派专业兼职监事的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

外派专业兼职监事的待遇按下列标准执行:

岗位津贴。按每月600元执行;

奖励性报酬。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8000元的奖励,称职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给外派专业兼职监事发放的岗位津贴、奖励性报酬不得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兼职并获取收入的规定;     

    未明确规定事宜可参照长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长经信〔2018〕120号文件执行。

 

  辞职与免职

二十三 监事会成员包括专职监事和外派专业兼职监事主动要求辞职,应提前60日向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二十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应予以免职: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 本办法由长治高新区财政管理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 本办法自下发之起施行。

 

 

 

 

 长治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印发

 

 

附件1:长高发2020-59号律师审查意见.pdf

附件2:长高发2020-59号征求意见汇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