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健全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监事的履职行为,保障和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在广泛征求高新区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长治市国资委《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岗位职责、履职规范、任职条件、考核管理、薪酬和待遇、辞职与免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长治高新区管委会授权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企业。(二)监事产生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外派专业兼职监事的选任委派以及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人选的产生办法。
(三)岗位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长治高新区国有企业监事管理工作办公室、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四)任职条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职监事、外派专业兼职监事的人员条件。
(五)考核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监事会成员的考核方式、内容以及评定结果。
(六)薪酬与待遇:《管理办法》明确了专职监事会成员与外派专业兼职监事的履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