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8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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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治高新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
各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用工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函〔2020〕11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监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监管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同时,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8号)要求,对区属劳务派遣单位逐一进行了星级评定。截至3月31日,已报送经营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共计34户,核验情况及星级评定结果如下:
一、上报材料及时完整,经营情况基本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16户;
二、2023年度申报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7户;
三、经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11户,需在8月底前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不按期整改的单位,将列入不合格名单;
四、星级评定五星级2户,四星级6户,三星级8户。分公司及2023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参与星级评定。
希望各劳务派遣单位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保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2:2023年度长治高新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申报没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名单.xlsx
附件3:2023年度长治高新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需整改的单位名单.xlsx
附件1:2023年度长治高新区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基本符合要求的单位名单.xlsx
附件4:2023年度长治高新区劳务派遣单位星级评定表.xls
长治高新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