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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01234071-5/2023-0020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1-03
发文机关高新区资产运行服务中心 主题词
标题《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3-11-0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原文链接: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及制定目的

为增强区属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完善“六定”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8〕4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资发〔2019〕11号)、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长国资〔2019〕106号),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于2023年6月16日向高新区各领导及相关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定义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直属国有企业、直属企业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及控股企业。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不含企业负责人工资)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联动指标原则上3年确定一次。

(二)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管委会决定。

(三)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应优先保障职工基本工资按时发放、各项社保费用足额缴纳。

(四)企业的工资总额变动坚持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

(五)经济效益增,工资总额增,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70%的范围内确定;经济效益降,工资总额降,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六)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

(七)管委会定期对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未按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逾期不改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绩效年薪的3-5%,并予以通报;实发工资总额超过预算总额10%以上的,次年至少扣减超过上年度预算工资总额的50%;

(八)区属国有企业应按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或细则,加强内部收入分配管理,调节过高收入,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实行全员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高新区资产运行服务中心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