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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01234071-5/2023-00203 | |
发文字号:长高发〔2023〕42号 | 发文时间:2023-11-03 |
发文机关: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11-03 |
各有关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8月18日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区属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8〕4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资发〔2019〕11号)、参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长国资〔2019〕106号),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直属国有企业、直属企业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为导向。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二章 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第四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不含企业负责人工资)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其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社会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六条 出资人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联动指标原则上3年确定一次。
第七条 对竞争类企业,主要考核净利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
第八条 对功能类企业,主要考核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体现服务政府战略、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第九条 对公益类企业,主要考核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成本控制率、劳动生产率等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的指标,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为主。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管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管委会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对新成立的国有企业,根据其行业性质和特点、功能定位、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参照同类型可比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管委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进行管理。处于筹建期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管委会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年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周期经济效益平均增长幅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应优先保障职工基本工资按时发放、各项社保费用足额缴纳。否则,不得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按照“由下而上、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
第六章 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机制
企业的工资总额变动坚持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
第十九条 经济效益增,工资总额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70%的范围内确定。
第二十条 经济效益降,工资总额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下,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计算办法,测算工资总额增减幅度,科学确定工资总额。
第七章 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保留人才。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合理评价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贡献,强化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工资提取及支出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八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加强对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定期对区属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企业监事会负责对工资分配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每年6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管委会政府网或企业网站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将按照职责,根据情节予以责令改正、扣减企业工资总额、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绩效年薪等;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责令其按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逾期不改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绩效年薪的3-5%,并予以通报;
(二)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四)工资性支出应列入工资总额而未列入的,责令其改正;
(五)实发工资总额超过预算总额10%以上的,次年至少扣减超过上年度预算工资总额的50%;
(六)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未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的,责令其改正;
(七)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职工福利的,责令其清退违规所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或细则,加强内部收入分配管理,调节过高收入,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实行全员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政策解读:《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