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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9-16084 | |
| 发文字号:长高发〔2019〕58号 | 发文时间:2019-11-26 |
| 发文机关: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 主题词:综合办公室 |
| 标题:长治高新区人才公寓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9-11-26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优化环境,集聚高层次、高技能、实用性人才,改善和提高高新区人才安居条件,提升高新区人才集聚效应,更好地服务高新区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区创业发展。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长治市人才安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人才公寓是指由高新区投资承建、承租的,专项为区内人才及企业高管提供安居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用人单位承载的人才和高管。
第四条 人才公寓配租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按照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贡献、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入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
(一)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市内无住房;
(二) 具有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含山西大学)学历及以上、或具有国家认可的副高级职称、或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
(三)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五类人才、入选“三晋英才”的人才,区管委会认定的急需人才;
(四) 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且在高新区交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五) 大型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中小型、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企业法人,研发机构核心成员;
(六) 柔性引进的,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且每年在本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七) 经高新区管委会确认的。
第六条 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管理和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合作协议,参加社会保险等材料,
(四)自主创业的,出具股东信息等证明材料;属于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区人才服务中心对收到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请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发布公示。经审核通过后,在高新区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四)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区人才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分配公寓。
第九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申请人提交退租申请,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住房使用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申请人与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终止协议。
(三)退出房屋。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租期均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一条 享受待遇
人才公寓租期三年,入住期间免租金。自行承担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等费用。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审核认定,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租的;
(四)租赁到期前2个月,在区内工作发生变动,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已在市区购买住房或用人单位已安排其他住房的;
(六)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租住对象、发生严重违约情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相关约定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资格,收回住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纳入诚信系统,列为失信人员,不再享受我区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