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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16066 | |
发文字号:长高发〔2019〕25号 | 发文时间:2019-04-30 |
发文机关: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 主题词: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
标题: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19-04-30 |
各有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长治高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4月1日
长治高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筑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促进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高新区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须依照本办法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先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采集其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记录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职业技能考核信息、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以及其他管理过程中所需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区综合执法队负责对我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建立专项管理台账。
第二章 信息采集及识别
第五条 施工单位或项目部负责采集建筑工人的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并与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对接。
第六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七条 区建设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备案审查时,对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真实性进行核实,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承包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要配备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和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准确将相关信息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须配备实名制管理使用所需的软硬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按规定办理统一的本项目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并利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支付情况。
开工后,应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日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上岗资格审查,并实时将从业人员的实名制识别信息上传至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合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是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教育及信息采集录入的第一执行方。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有监督责任。应将实行实名制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实名制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建筑工人有权查阅本人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区建设管理部、综合执法队等有关部门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日常重要检查内容,纳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情况。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如在建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该系统技术服务公司进行维护处理,并报区综合执法队进行备案。
管理信息系统故障维修期间,实名制管理系统应采用备份设备进行工作。无备份设备的,由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人员工作情况。此期间,区建设管理部、综合执法队加大对该工地巡查督查频率。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不到位、录入和考勤率低、工作表现差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由区建设管理部给予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其项目停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由区综合执法队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综合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