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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1-28
发文机关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3-11-28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明确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职责,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局各办案部门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下列事项由局长审批: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

2中止调查或终止调查审批;

3、行政处罚建议告知审批;

4、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5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审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由分管办案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1立案审批;

2、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审批;

3、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

4、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或协助扣押审批;

5、涉案物品处理审批;

6、指定管辖审批;

7、案件移送审批;

8、案件交办审批;

9、责令退款审批;

10、延长办案期限审批;

11、延长审核期限审批;

12、结案审批;

13、其他行政处罚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办案部门应当报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2、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前述所列数额的案件;

3、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案件;5、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6、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第六条 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及本制度第四条的审批事项,根据案件性质由分管领导审批。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执法办案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核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立案,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条  对案情简单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报案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调查取证期限。

第四条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案情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或同时送审案件较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审核时间可以延长。

第五条  行政处罚建议报局长批准后,办案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当事人履行告知程序。

第六条  当事人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告知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局长批准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或有其他可以结案情形的,办案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九条  结案后,办案部门应当在结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并定期送交分局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条  当事人收到履行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市局法规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局各办案部门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书面复核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审核案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因审核案件的需要,审核机构可以向办案部门及其办案人员询问案件情况。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部门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部门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初步装订后的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

第五条 审核机构接到办案部门送交的案件材料后,由审核机构负责人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案件审核工作。

第六条  审核机构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同意案件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纠正、补充调查等书面意见和建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审核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审核机构建议纠正和补充调查的案件,办案部门在及时纠正和补充调查后,应当重新送交审核机构审核。

第八条  对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填写《案件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及时退还办案部门。

第九条 审核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退回案件材料。办案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

第十条 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同时送审案件较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审核时间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对办案部门纠正和补充调查后重新送审的案件,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案件审核应当建立案件审核登记台账,对送审时间、送审机构、案件名称和性质、处罚建议、退回案件材料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和《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依法治市的若干意见》(长法治字〔2019〕5号)市局《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凡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当事人的行政应诉案件,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应诉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和出庭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应承担主要应诉责任。根据行政应诉权责统一的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部门。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确定原则是:原行政行为被诉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部门;行政不作为被诉的,由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承办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部门。

第四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整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确定本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承担行政诉讼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法治)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协助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做好答辩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在行政应诉过程中需要办公室(法治)协助的,或者办公室(法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派法律顾问或派员出庭,共同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起诉状由分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逐级请示局长和分管领导阅批办理。

第八条  分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九条  行政应诉案件开庭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法庭调查和质证活动,并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效力和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法庭辩论,全力维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一审判决后,对判决书或裁定书有异议的,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是否上诉的具体意见和理由,报局领导同意后按法定诉讼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完结,对在行政诉讼中反映出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中的普遍性或重大疑难问题,办公室(法治)可以向局领导或有关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在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收到或提交有关行政诉讼文书之日起5日内报办公室(法治)备案。

  第十三条  办公室(法治)应当按照有关专项规定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第十四条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行政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等案件材料按照我省行政应诉案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和《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依法治市的若干意见》执行。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两到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承办、统一审核、统一办结”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局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政务公开、便民快捷、依法高效、廉洁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应按照“放管服效”“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要求,简化流程、清理材料、缩短时限,缩减相关手续,以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或申请人办理事项。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本局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广告发布、工业产品等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受理。

第六条 对应股室工作人员负责申请咨询服务、资料检查、受理申请事项的办理工作,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和审批

第七条受理后的申请资料,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资料初审,确认是否进入现场核查环节;现场核查环节包括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现场鉴定评审、现场考核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涉及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由对应监管股室负责组织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委托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核查的,对应监管股室与市局对应科室沟通处理。

第九条选派现场核查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双随机”的模式选派。现场核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主要负责核查分工,组织现场核查,协调核查进度,沟通、汇总核查结论,同时对核查结论负责,核查组成员应积极配合组长工作,对核查分工范围内的核查内容负责。

第十条不涉及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由对应监管股室依据资料审查做出审核结论;涉及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现场核查结论做为审核结论。

第十一条  对应监管股室负责将做出审核结论的申请资料报请局主要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第四章  制证、发证和归档、公示

第十二条 对应监管股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发证和登记工作,对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登记和制证,统一发证。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对应监管股室按照规定要求,对办结的许可事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审批效能建设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效能建设,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查其申请材料和有关手续,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和修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修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修正;

3、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该事项的审批流程、收费规定、办结时限等;

4、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本制度,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举报查实,按规定调离其工作岗位,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分局机关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窗口A、B角零缺位制

1、A、B角零缺位制是指在工作日内,窗口A、B角互为主、备角的工作制度。当A角因故不在岗时,B角自动顶岗承担主角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
     2、窗口A角责任人因故离岗,必须提前向B角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情况特殊不能及时交接的,B角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

3、窗口A角责任人因故离岗期间,B角责任人原则上不得离岗或请假,B角责任人确因特殊原因须离岗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书面请假,并注明具体原因;

4、B角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要履行A角责任人的本职工作,并对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5、A、B角责任人不能当场处置的,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请求处理办法,不得无故拖延或耽误;
6、A角责任人回到工作岗位后,B角责任人应及时向A角责任人交接工作;

7、实行A、B角零缺位制后,A、B角责任人不得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承诺制

1、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努力做到“热情周到服务,认真受理业务,切实方便群众,抵制不正之风”,并作出相应承诺;

2、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全或形式不法定,一次性告知相对人需要补充或修正的全部内容,并提醒相对人索要“一次性告知清单”;

3、做到“三不,一负责”,即:不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比如炒股、玩游戏、串岗、闲聊等;不擅自脱岗;不推脱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任何申请事项;负责跟踪自己在岗时未当场受理的申请事项,并交接给接岗工作人员;

4、热情服务,限时办理,不推诿扯皮,不索贿受贿,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本部门和办事群众的监督。

四、延续申请逾期递交审核制

1、延续申请是指企业在取得的许可证件有效期截止前递交的延长证件有效期的申请,俗称“换证”;

2、逾期递交是指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递交申请的规定时间,且剩余有效期不足以组织实施相应行政审批工作,或证件已过期提出延续申请;

3、无特殊原因逾期递交的延续申请不予受理;

4、因特殊原因逾期递交的延续申请,应当说明原由,经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确认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受理;

5、逾期递交延续申请的,应同时递交“延续申请逾期递交审核表”。

五、申请材料流转容错补正制

1、行政审批过程中后,在符合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如果申请资料存在需要补充和修正的情形,应当容许补正;

2、具体情形如下:

申请资料中出现错别字、标点使用不当、误笔、错行等失误时;

申请资料中位置图和布局图标注不规范、与实际方向、面积、布局有出入,但仍满足申请条件时;

按标准,经现场核查判定为限期整改时,须补正申请材料中对应内容时;

3、申请资料流转过程中,发现需要补正的情形时,应当由该环节工作人员监督补正到位,并在行政审批系统中上传相应资料信息。

六、终止许可申请审核备案制

1、终止许可申请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一是指审批许可事项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相对人在该事项未办结前可以提出终止该事项的申请;

二是指审批许可事项过程中,须进行现场核查,但因相对人原因在期限内无法组织实施时,核查组可以提出终止该事项的申请;

2、出现上诉情形时,相对人或现场核查组应当向对应监管股室递交书面终止许可申请,注明理由,并备案;

3、提出终止许可申请并备案归档后,由相应环节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系统中,进行作废办结。

七、首问负责制

1、行政许可工作中,第一位接受咨询或申请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应礼貌接待,热情服务。做到用语文明规范、服务周到细致。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耐心说明、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向对方解释缘由;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3、属于职责范围的申请,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审查。申请资料需要补正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全部需要补充和修正的内容,发给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另外,首问责任人离岗前,应将自己经办的全部需补正申请情况向替岗人员交接和说明,以便替岗人员接手办理相关事宜;

4、首问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该制度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推诿扯皮,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取消当年个人考核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纪律处分,降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八、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1、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与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2、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适度追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工作人员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零缺位制,不按文明礼貌规范用语接听电话、接待办事群众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理;

4、各环节经办人按权限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职责,不得越位、失位、错位。如有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拖延办理,以及为违反规定未按标准、细则或原则实施现场核查,造成不良后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理;

5、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从轻追究责任。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取消该年度个人考核评优资格;

6、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经办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无明确规定,经办人无法操作且已尽到解释说明责任的;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良后果发生的;以上三种情形出现时,可不追究经办人责任。

九、窗口工作人员文明服务制

    1、树立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

    2、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上岗;

    3、与服务对象交谈应使用普通话,做到文明用语、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

4、面对服务对象,践行“二立、三声、一双手、五一样”的服务标准。即:接待站立、送走站立;来有欢迎声、走有欢送声、问有应答声;双手接件、递件;咨询、受理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5、不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比如炒股、玩游戏、串岗、闲聊等;不擅自脱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