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01234071-5/2025-0014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12-19
发文机关 主题词
标题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12-19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原文链接: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结合高新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为国企担保业务提供明确操作指引和制度保障。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三、核心定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担保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或通过特定财产处置、权利回购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主要形式。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担保行为;以担保为主业的企业担保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二)担保管理基本原则

实施担保行为需遵循诚实信用、自愿公平、合法合规、严格管理、防范风险五大原则,全程以控制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为核心目标。

(三)担保实施核心要求

对外担保控制:非经管委会会议决定,不得对外部企业、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被担保人须提供足额反担保,无法提供反担保但因特殊原因需担保的,经资产运行服务中心初审后报管委会会议决定。

内部担保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之间担保,经资产运行服务中心初审后报管委会会议决定。

参控股企业担保:为区属国有参、控股企业担保的,额度限于持股比例之内;超比例或单独担保的,其他股东需承担相应反担保责任,经资产运行服务中心初审后报管委会会议决定。

(四)反担保相关规定

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合法形式。

反担保要求:保证反担保需由资信可靠、无重大纠纷的第三方独立法人提供;抵押资产需权属清晰、无查封扣押监管情况,价值从严计算;质押物需所有权明确、无争议且未设定质押。

特殊情形:抵押物或质押物为公司所有的,需提供董事会审议同意文件(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担保全流程管理

事前审查:实施担保前需开展专项调查,审查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资信、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评估项目风险并制定防控措施;上报管委会前需经企业财务、法律等部门严格审核。

事中监督: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人对被担保事项的动态监督权,约定相关方违约责任;担保后需跟踪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资金使用及债务执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报告。

事后报备:建立担保业务台账,每半年向资产运行服务中心报备担保执行情况,报备时间为每年 7 月 15 日前和次年 1 月 15 日前;担保风险金额可能达 500 万元时,需及时上报管委会启动防控措施。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

监督机制:企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需对担保行为履行监督职责;企业需配合管委会及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对未健全管理制度、违规决策、越权担保、瞒报虚假信息、监管不力等8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资料提交不及时、核查不严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施时间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高新区颁布的相关国企担保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长治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