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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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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治高新区区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7-0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原文链接: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区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制定的办法。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2.资产类型: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管理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管委会统一领导,各部门和单位分级负责。

2.权责明确:明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3.公开透明:资产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产管理职责

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制度,监督资产使用。

2.资产运行服务中心:负责国有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3.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4.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四、资产配置

1.配置标准:单位提出使用需求,报请列入财政预算,并由政府采购部门备案。

2.审批程序:资产配置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合理性和必要性。

五、资产使用

 1.使用效率: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和浪费。

 2.维护保养: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资产处置

 1.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2.审批程序:资产处置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七、收入管理

     如实反应和按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八、资产清查和评估

1.定期清查: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2.资产评估:对重要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准确反映。

九、资产报告

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编制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和变动等情况。

十、监督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法律责任

1.违规处理: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2.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实施日期: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