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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01234071-5/2023-0020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1-01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高新区培育壮大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实施办法(试行)》(修订)政策解读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11-01 |
原文链接: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订《长治高新区培育壮大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促进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培育壮大废旧钢铁行业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依据山西省财政厅晋财预〔2021〕24号、长治市财政局长财预〔2022〕21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二、支持对象
在高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纳税的废旧钢铁行业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核心内容解读
高新区管委会对新设的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发展奖励,奖励标准为:依据企业年营业收入、工业产值进行核定,每两个月核定奖励一次,奖励资金原则上按照营业收入的6%-7%核定(对于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核定)。
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按月列出营业收入、工业产值提交至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由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会同财政管理运营部等相关部门核定,按程序由财政管理运营部将奖励资金向企业拨付。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该行动计划的执行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