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01234071-5/2025-0000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1-06
发文机关 主题词
标题长治高新区行政处罚三项清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1-06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长治高新区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实施
主体

1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一、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二、本清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三、对于清单中首次被发现,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并按期复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应急管理
2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1.不一致内容在公告中属于非关键、非实质性内容,不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
2.积极配合整改,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发改委
3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4 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处罚 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5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6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不协助调查行为情节较轻,表现为不配合,未发生激烈对抗;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不影响事故调查核实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7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的处罚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8 对用人单位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9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和担保行为的处罚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10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或者职工名册内容不全的处罚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11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12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及时到审批部门变更施工图设计,并主动足额缴纳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教育,主动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足额缴纳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防办  
13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主动整改后,能达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标准和防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二)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防办  
14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违法占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水利局
15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水利局
16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超过15日未超过3个月,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住建局
17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住建局
长治高新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实施
主体

1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和担保行为的处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涉及人数5人以下,财物折合人民币价值在300元以下能够主动退还的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2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扣留身份证等个人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涉及人数5人以下,能够主动退还其档案物品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3 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水利局
长治高新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实施
主体

1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变更事项涉及 1 项,责令限期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应急管理
2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和担保行为的处罚 (1)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涉及人数10人以下,财物折合人民币价值在500元以下能够主动退还的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社
3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经限期整改后达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标准和防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二)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人防办   
4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规定条件擅自取水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水利局
5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水利局

点击下载:长治高新区公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