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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01234071-5/2024-0017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0-17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高市监处罚〔2024〕14号)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10-17 |
当事人:山西福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0GRFT04R
住所(住址):长治市太行东街71号永盛名邸2号楼7号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潞检行类监〔2024〕1号),于2024年4月2日到该公司住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山西福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71号永盛名邸2号楼7号商铺关闭,走访周围商户均证实该商铺已长期关闭。2024年5月24日我局在《长治日报》刊登公告,要求该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我局执法人员联系,公告期内,该公司未与我局联系。山西福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修订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经批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现场核实、调查和取证,山西福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长治市太行东街71号永盛名邸2号楼7号商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潞检行类监〔2024〕1号),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4月2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营业;
3.商铺承租代管人情况说明1份,相邻商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店铺长期处于关闭状态。
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晋04刑终36号) ,证明该公司法人已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信息1份,证明该企业2023年未年报。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依法进行清算 ,并到长治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9月29日至2027年9月29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