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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2-04
发文机关长治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 主题词
标题长治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3-12-04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部门名称:长治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

办公地址:捉马西大街1号

联系电话:0355-8505238

传真电话:0355-6034655

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8505238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8:00 ;15:00至18:00(夏季)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一)事项名称

1、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7、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8、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1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1、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2、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3、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监督、教育、使用情况

15、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6、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20、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咨询和监督

1、咨询:长治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地址:长治捉马西大街1号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咨询电话:0355-8505238

4、监督电话:0355-2053782

    

第一节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一、编制主体。

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监督检查。

二、编制原则。

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应当遵循依据准确、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基本内容。

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名称、类型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内容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情况,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节 现场检查有关规定和依据

一、有关规定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根据被检查对象作业现场有关职业危害因素等,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或者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安全检查,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行政检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62条、第64条、第65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

  

第三节 现场检查一般程序

一、出示证件。

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说明来意。

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来意,并使用“我们是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这是我们的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等规范用语。

三、现场检查。开展监督检查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情况介绍。进行执法检查时,首先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经费投入、应急管理、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点安全部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1、检查文件资料。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可以依据预先制定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询问核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2、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安全部位和重点生产经营环节为主,例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重点车间、仓库、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变电室等现场和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等。

(三)反馈检查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节 检查方式

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业务科室、单位根据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计划检查和非计划检查两种方式。计划检查是指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的检查,非计划检查是指完成上级部门、同级政府交办任务、对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等开展的检查。

计划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科室、单位应当突出重点检查,确保对按规定纳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一般检查,是指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之外,确定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实施一般检查。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通过建立管理台账、依托信息化系统等方式,兼顾实施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范围。

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科室、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时,根据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数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等情况,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推行“双随机”抽查。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非计划检查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各科室、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五节 现场检查内容

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科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者关于开展非计划检查的相关安排,进行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规定的检查内容,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确定具体的检查事项。

  

第六节 现场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结束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场所。注明场所名称,对多个独立场所,原则上应分别制作文书,或者在一份文书中分别作出准确的描述。

二、检查时间。检查时间应具体到检查起止时间的年、月、日、时、分。

三、检查情况。按照检查过程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等。检查情况要客观、准确,如实记载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实际情况,反映其客观的原始状态。涉及专业性检查时,应当使用专业性规范用语。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依据。

  

第七节 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文书中应当指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和对应的法律依据。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期限原则上由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的风险、整改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节 其他处理措施

一、立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查封、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按照本有关规定予以查封、扣押。

三、移送。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后,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相关处室(单位)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第九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有权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有权监督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受否告知监督检查依据和来意,并使用规范用语。

三、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有权监督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影响其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权监督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自己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是否为其进行保密。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