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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01234071-5/2022-00152 | |
发文字号:长高发〔2022〕17号 | 发文时间:2022-06-02 |
发文机关: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人才公寓申报管理办法》《长治高新区金蓝公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2-06-02 |
区属各有关单位:
《长治高新区人才公寓申报管理办法》《长治高新区金蓝公寓申报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高新区人才公寓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人才强区战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流人才生态,集聚高层次、高技能、实用性人才,提升高新区人才集聚效应,更好地服务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长治高新区建立“人才+项目”服务专员制工作方案》(长高发〔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人才公寓是指由高新区投资承建、承租的,专项为区内重点企业人才提供安居的房屋。
第三条 人才服务中心、各园区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公寓退出等工作。人才公寓管理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负责公寓的房源分配、日常管理、运营、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人才公寓配住遵循“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按照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突出“人才+项目”导向,综合考虑企业及人才贡献、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
第五条 申请对象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或具有国家认可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入选“三晋英才”的人才,获得国家、省、市技能大赛奖项的选手。
(三)四上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中小型、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企业法人,研发机构核心成员。
(四)经高新区管委会确认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入住申请:
(一)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市内无住房。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所属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器、研发机构成立满一年,且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满100万元以上。
(四)柔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且每年在本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申请主体重点围绕高新区六大产业布局的重点项目与企业,同时兼顾其他中小企业,管委会签约的重点项目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申报。
第八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管委会签约的重点项目申请公寓原则上不超过5套,其他企业不超过2套。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根据“一事一议”确定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第三章 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料
(一)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申请人直系亲属无房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汇总表。
(五)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奖证书等材料。
(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高新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四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供任职文件,柔性引进人才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
(七)重点项目提供项目签约协议。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二)联合审查。各园区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项目是否落地,统计关系是否在园区。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要求进行审核,联审通过后,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发布公示。在长治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房源情况自主选房,分配公寓,由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与申请人签订入住协议。
第四章 续住与退出程序
第十一条 房屋入住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年一审,入住人应在每年期满前两个月通过所在单位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可续住。
第十二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入住人提交退房申请,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对资产折损情况和欠费情况进行核查,入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
(二)解除合同。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与入住人终止协议,并报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三)退出房屋。入住人须在终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腾退住房。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
(一)入住人入住时需与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签订合同,并缴纳2000元/套房屋保证金,如退房时没有任何欠费或资产损坏情况予以全额退还。
(二)人才公寓免租金,入住期间发生的水、电、气、暖、通讯、电视、物业等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三)入住人需做好日常管理,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违法活动和违反小社区有关规定的活动,疫情期间要严格遵守社区和防疫部门相关疫情防控规定。
第十四条 由人才服务中心牵头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入户服务,包括人才工作、生活走访服务等。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入住协议到期未申请续住的。
(三)已在市区购买住房或用人单位已安排其他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入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人才公寓入住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不再享受我区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一)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入住对象等严重违约情形的。
(三)当年实际入住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
(四)拒不缴纳拖欠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的。
(五)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相关约定等行为的。
(六)入住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已在市级享受过潞才公寓或租房补贴待遇的,不再享受高新区人才公寓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长治高新区人才公寓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长治高新区金蓝公寓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优化营商环境,集聚高技能、实用性人才,支撑和改善区内企业人才吸附能力,发挥好人才集聚效应。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长治高新区建立“人才+项目”服务专员制工作方案》(长高发〔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金蓝公寓是指由高新区投资承建、承租的,专项为区内企业职工提供安居的房屋。
第三条 金蓝公寓配租遵循“项目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按照金蓝公寓房源情况,突出“人才+项目”导向,综合考虑企业经济贡献、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
第四条 人才服务中心、各园区事业服务中心负责金蓝公寓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公寓退出等工作。人才公寓管理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负责公寓的房源分配、日常管理、运营、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提出入住金蓝公寓申请: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的企业和入库项目。
(二)注册地在高新区,有实体经济,税收属于高新区征收、有较大贡献(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在高新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备案。
(三)近一年内由高新区重点引进和新建的项目或企业。
(四)获得省级及以上集体荣誉的双创载体(含众创空间、孵化器、双创基地等)、科研院所。
(五)经高新区管委会确认的。
第六条 申请主体重点围绕高新区六大产业布局的重点企业与项目,同时兼顾其他中小企业,管委会签约的重点项目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申报。
第七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管委会签约的重点项目申请原则上不超过10套,其他企业不超过5套。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根据“一事一议”确定的,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第八条 申请资料
(一)高新区金蓝公寓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汇总表。
(三)入住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五)重点项目提供项目签约协议。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资料。
(二)联合审查。各园区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项目是否落地,统计关系是否在园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联审通过后,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房源分配。审核通过后,按照房源情况分配公寓,入住金蓝公寓的企业和项目与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租金。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按照要求向财政指定专户进行上缴。
第十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企业或项目提交退租申请,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对资产折损情况和欠费情况进行核查,入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
(二)解除合同。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与入驻企业终止协议,并报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三)退出房屋。租住企业或项目须在终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腾退房屋。
第十一条 房屋入住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年一审,入住人应在每年期满前两个月通过所在单位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可续住。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入驻企业入驻时需与第三方管理服务主体签订合同,并缴纳1000元/套房屋保证金,如退房时没有任何欠费或资产损坏情况予以全额退还。
(二)入住期间发生的水、电、气、暖、通讯、电视、物业等费用由入驻企业承担。
(三)入住人需做好日常管理,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违法活动和违反社区有关规定的活动,疫情期间要严格遵守社区和防疫部门相关疫情防控规定。
第十三条 由人才服务中心牵头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入户服务,包括人才工作、生活走访服务等。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金蓝公寓入住资格,收回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不再享受我区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一)入驻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擅自转让转租或随意调整入住对象等严重违约情形的。
(三)拒不缴纳拖欠房租、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的。
(四)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相关约定等行为的。
(五)入住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主体企业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长治高新区职工公寓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长治高新区人才公寓申报管理办法》《长治高新区金蓝公寓申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