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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4071-5/2021-01951
发文字号长高行审发〔2021〕22号 发文时间2021-09-23
发文机关长治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1-09-2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部门、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为审批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高新区管委会建立了中介服务超市,现印发《长治高新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1720 

    

  长治高新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为审批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营造有序竞争、规范执业、高效服务的中介机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高新区中介超市,为全区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的管理平台,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选取、结果管理、咨询评价等服务。 

  第三条 全区入驻本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通过中介超市委托人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六条 中介超市实行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强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不断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网上服务水平。 

  第二章 入驻流程及条件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入驻承诺的,如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证书; 

  (二)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丰富的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经验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申请填报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住所、资质(资格)证书及其等级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 坚持依法设置。中介超市提供的中介服务主要包括:  

  (一)工程咨询、评估类。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消防安全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地震灾害评估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人防施工图审查等。  

  (三)工程测量类。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  

  (四)工程检测类。包括消防设备及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工程质量检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等。  

  (五)工程监理、代理类。包括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管、施工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等。 

  (六)其它类。包括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物品或财产拍卖、工商代理等。 

  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准确真实,如有弄虚作假或隐报瞒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申请机构如提供资料不全或证明不足,将不再通过其他渠道查证,取消入选资格。 

  第十二条 委托人以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委托人可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 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委托人明确有关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直接选取。委托人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和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可以直接在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三)竞价选取。委托人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和最低限价。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中介超市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2家以上的,规定时限过后,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作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四)随机抽取。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抽取中选方。 

  (五)其他经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确认的公开选取方式。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采购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二十条 对于违规行为,高新区管委会依据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对中介服务机构做出暂停服务或清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在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中介服务机构对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 

  委托人、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应在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应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交投诉书并上传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