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01234071-5/2025-00147 | |
| 发文字号:长高发〔2025〕45号 | 发文时间:2025-12-19 |
| 发文机关: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12-19 |
各有关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11月24日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2025年11月24日
长治高新区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切实履行出资人管资本职责,促进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两类:
(一)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旨在扩大生产规模、提升服务能力的固定资产增量项目投资。
(二) 股权投资,包括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新设公司、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新设基金等。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通过以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的投资管理机制,对本企业投资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控,制定并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投资管理制度、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立项和风险管控制度、尽职调查、风险防控、可行性研究论证、投资执行、投后运营、项目后评价,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对子企业投资行为进行监督,配合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区属国有企业应深刻把握企业盈利性基本特征,把投资效益放在首位,合理处理局部与全局、近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微观与宏观等方面的关系,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转型发展方向。区属国有企业应紧紧围绕省市区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围绕管委会决策部署,围绕国有资本布局方向,科学设定发展目标,切实发挥投资的牵引性、保障性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全区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区投资相关规范规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决策时,要充分征求意见、周密研究论证,力求科学严密,坚决杜绝“一言堂”和“拍脑袋决策”。
(四)坚持量力而行。区属国有企业应统筹资产负债水平、资金实力、筹资能力和投资项目偿债能力,科学合理谋划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
(五)坚持风险可控。区属国有企业应深刻理解投资具有风险 性的基本特征,树牢“底线”思维,在投资过程中要全面、准 确地发现和识别政策、法律、市场、技术、经营、管理、合作、财务、退出等各类风险,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加强风险管理。
第六条 对于参股及非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投资事项,区属国有企业依据参股及非实际控制企业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投资管理制度规范要求等,依法依规履行股东职责。
第二章 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项目中止、终止、退出、盘活等止损制度;
(七)项目后评价及考核制度;
(八)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资产运行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重大投资决策的前置程序,涉及“三重一大”投资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前要充分研究落实党组织前置性研究讨论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全程监督。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加强董事会建设,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作用,完善运行机制;应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区属国有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内设机构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支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企业董事长担任,成员由董事会成员和外聘专家共同组成。在决策前,应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年度筹资能力相适应,并纳入企业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经区资产运行服务中心初审后报管委会审议。年度投资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投资计划对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对产业升级、优化结构、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等的预期贡献,以及扩大现有产能、提高市场占有率、完善核心产业链、获取战略资源或核心技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和技术成果产业化等;
(二)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水平。包括年度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等;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额与比重,投资领域,投资地域,投资阶段,企业本部及子企业投资额等;
(四)计划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拟于本年度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应明确投资的主体企业、基本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进度安排、预期投资收益、实施年限、引进技术和技术创新情况等。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一)本年度投资计划;
(二)本年度计划投资项目明细表;
(三)董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未提出异议的或修改后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资产运行服务中心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本年度累计投资金额变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10%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方案,经区资产运行服务中心初审后,报管委会审议,由区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节 投资项目前期研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股权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含尽职调查)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工艺技术、经济效益、风险因素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测算预期收益率,作出可行性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强化项目经济性评价,商业类投资项目收益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具有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收益率应达到其所在行业先进水平,服务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特定功能类投资项目要确保可覆盖资金成本。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其中,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与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审计与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负责人签订诚信承诺书,凡发现舞弊或造假行为的,终身追责。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应重点控制投资方向。对于违反国家及省市区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分析;
2.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技术调研及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3.项目行业同类可比重点企业的产品、技术对标分析;
4.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场址方案、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实施进度计划等;
5.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方案;
6.项目经济评价;
7.项目风险分析和规避预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区属国有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原则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
第二十三条 对于股权投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增资扩股、收购兼并以及设立基金等,区属国有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法务、财务、商务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成立背景和必要性分析;
2.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技术调研及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3.项目行业同类可比重点企业的竞争对标分析;
4.项目投资方案(投资估算、投资模式、投向等);
5.项目发展规划(项目公司发展定位、目标市场定位、发展规划、商业模式等);
6.项目管理团队;
7.项目经济评价;
8.项目风险分析和规避预案。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项目投资前期研究中,应区分股权投资项目类别,侧重把握以下基本要求:
(一)对于新设公司类的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新公司引入多元股东,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上不得为新公司提供统贷统还借款。区属国有企业实际控制的新公司应制定“六定”方案,落实 “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多能少”的用人分配机制;
(二)对于追加资本类的股权投资项目,应明确对产业升级、优化结构、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等方面的预期贡献;
(三)对于股权收购类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法务、财务、商务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从收购标的所处行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财务状况、交易方案、发展规划、经济效益、存在风险、退出安排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四)对于设立基金类的股权投资项目,应明确基金的募资计划、投资方向、意向投资项目、投资方式、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方式、退出方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基金预期收益水平及测算依据等内容。
第三节 投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集团本级以及下属子企业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并统一对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向管委会的报送材料应包括:
(一)尽职调查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投资项目,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实物评估作价及确认文件,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五)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企业董事会同意投资的书面决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两个责任管理清单》自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金额500万元及以上或与区属国有企业主业不符的项目,应按照本规定报管委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不得为了逃避上报决策,将一个项目拆分、化整为零审批,此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至少应每季度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强化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的实时研判。如发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项目所属单位应及时向原决策机构提交书面预警报告,并及时进行再决策,采取止损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工作。
第三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不利变化情形如下:
(一)当项目建设投资超过可研批准建设投资额10%以上;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产品结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调整;
(三)项目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项目周期延长、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出资进度变化、重大借款发生逾期、被担保单位发生逾期或重大诉讼等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五)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六)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七)项目偏离可研报告及合作方案调整,重要义务人责任方不利变化;
(八)业务推进不及预期、收款回款偏离预期、其他股东股权不恰当退出;
(九)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合作方主体发生重大诉讼、失信、不恰当退出合作等。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管委会认定的重大不利变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投资、进度、质量、合同“四大控制”:
(一)投资控制。区属国有企业要加强概算、预算、结算“三算”管理,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概算,认真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把工程结算关。要实行限额设计、限额采购;严禁计划外工程,严禁擅自提高设计标准;严格按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从严控制设计变更。要加强资金使用计划与管理,按照合同制定相应付款审批权限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度付款、变更和索赔),严格执行,并及时录入工程造价数据库。
(二)质量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层层落实质量管理责任,严格质量监督。
(三)进度控制。项目实施主体要按合理工期组织工程建设,全面实行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其中,要对关键路线和主要控制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程按期完工。
(四)合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各环节,均须依法签订合同,通过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将工期、成本、质量等目标统一起来,强化合同控制。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及资产转固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于股权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强化考核管理、财务监控。
(一)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已实施的股权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考核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所得的投资回报率应纳入被投资控股类企业的预算考核,并结合战略、业务目标等非财务指标对被投资控股类企业的中长期效益进行系统的评估与考核。
(二)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监控,建立对被投资企业的审计和评价机制。区属国有企业审计业务部门应制定被投资控股类企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投资控股类企业的资金筹集和运作、资产和负债、股东权益和损益、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经济效益及年度利润分配情况等进行审计;投资业务部门应于每年上半年对被投资控股类企业的上一年度经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审计和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层反馈报告,有效指导后续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相关部门备案。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四)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七)已发生问题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权益维护的进度等。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区属国有企业应围绕项目后评价、项目审计、投资回报三个重点强化投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投资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目标评价。通过项目实际的经济(技术)指标与项目决策确定的目标进行比较,检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分析产生的偏差,研判项目是否成功。
(二)过程评价。根据项目的结果和作用,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回顾和检查,对项目的实施效率(经营管理水平)作出评价。
(三)效益评价。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投入产出数据,以及这些数据重新预测得出的项目计算期内未来各年将要发生的数据,综合考察项目实际或更接近于实际的财务盈利能力状况,据此判断项目在财务意义上成功与否,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指标相比较,找出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四)风险评价。 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风险情况,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防控报告等,判断项目在风险预测、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上是否成功。
(五)持续性评价。在对项目未来运营的内外部因素作出分析的基础上,对实现既定目标以及持续发挥效益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评价。
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投资水平,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竣工验收或交付验收后一个财务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已完成登记手续或产权交割手续、取得管理权并实施整合及运营管理一个财务年度后的股权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形成专题报告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管理运营部、建设管理部、资产运行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对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报告评价结果。
第三十九条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重点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控等关键环节。
第四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要求被投资企业积极实施年度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收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治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长治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