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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4071-5/2021-0852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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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推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发挥标准引领扶持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1-03-0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区属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长治高新区推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发挥标准引领扶持资助办法(修订)》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202133

 

长治高新区推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

发挥标准引领扶持资助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文件和《长治市贯彻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新定位,鼓励和引导全区企业和相关单位积极开展企业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充分构建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加快高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高高新区产业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的质量标准扶持资助,是对高新区企业和相关单位通过管理体系认证,获得中国、省、市质量奖,有关单位主持标准制定和修订,实施标准及其它取得重大标准化成果的标准化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凡在高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二章资助范围、标准和认定依据

第四条企业管理体系、质量奖资助范围、标准及依据:

(一)企业获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认定依据为国家认证认可机构颁发的三合一有效证书,或者是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个同在有效期的证书。

(二)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山西省质量奖、长治市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认定依据为国家、省、市表彰文件。

(三)企业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山西省质量标杆、长治市质量标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认定依据为国家、省、市表彰文件。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市级)制定和修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市级)制定和修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承担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或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四)承担国家、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资助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

(五)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3万元。

(六)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七)获得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八)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一项一次性资助2万元。

(九)在我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项目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前在高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同一个标准化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六条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主持、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及标准公布的公告或备案文件。主持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的。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是指列入标准文本“前言”中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和第三位的。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承担省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承担市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承担国家、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和服务行业标准化等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市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的文件和证书以及专家组审查验收结论。

(四)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五)获得国家、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

(六)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认定依据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

(七)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决算报告。

(八)其它标准化活动事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第三章申请、审核程序

第七条提出申请

资助对象可在资助项目完成后,于当年1231日前,向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提出资助申请。如资助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资助,逾期不再补报补发。

第八条提交材料

(一)《高新区提升质量管理发挥标准引领扶持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验后退还)一式三份;

(三)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验后退还)一式三份。

第九条审核发放程序

(一)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收到资助对象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未通过审核的,由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向提出申请的资助对象反馈意见。资助对象收到反馈意见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重新提出申请。第二次申请仍未通过审核的,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反馈意见后,不再受理申请。

(三)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在完成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程序向高新区财政部门报送资助发放名单和金额,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一)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三)  未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四)  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资助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获得资助的,撤销资助,公开通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审核的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32日。原《长治高新区推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发挥标准引领扶持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长高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长治高新区提升质量管理发挥标准引领扶持资助申请表

2.长治高新区提升质量管理发挥标准引领扶持资助联审表


    政策解读:《长治高新区推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发挥标准引领扶持资助办法(修订)》政策解读